關于進一步規範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中住房補貼和福利性待遇的通知(揚城控總字〔2020〕18号)

發布時間:2020-03-04

揚城控總字〔202018

關于進一步規範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中住房補貼和福利性待遇的通知

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管理,規範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的發放行為,現将相關問題明确如下:

一、整改範圍

整改範圍為由集團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包括各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副職負責人。

二、整改項目

1. 住房補貼企業負責人住房補貼,應計入年度薪酬。其中98年12月1日參加工作人員,住房補貼原則上應參照國家規定逐月發放至個人公積金賬戶,但應計入年度薪酬。該項從2018年1月1日起整改,并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

2.“五險一金”應由個人繳納的養老金、公積金等五險一金,應由企業從個人月度工資中足額代扣代繳,不得由企業進行繳納。

3. 其他福利性待遇根據國資委規定,企業負責人享受的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本年薪中足額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其中,實行年金制的企業必須符合充分市場化且具備較強的盈利能力的要求,我集團暫無符合條件的企業,如已辦理企業年金,請于自查報告中說明并予以整改。除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外,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其他福利性貨币收入。

三、實施步驟

1. 自查自糾階段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政策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并于2020年3月10前如實報送自查報告及整改方案。

2. 實施整改階段各單位整改方案在集團同意後進行整改,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

3. 專項檢查階段集團将适時對各子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4. 檢查結果通報請各單位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帶頭整改,認真落實。集團将對各子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彙總和通報,對拒不整改、瞞報漏報的将給予嚴肅處理。

 

2020年34


聯系我們
Baidu
sogou